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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页设计中的双重服务关系

    日期:2019-06-28 人气:1133282
    导读: 网页是一种人机交互界面,是网络信息与人的沟通媒介。1990年,英国科学家TimBerners-Lee开发出世界上第一个网页浏览器,通过网页实现了在互联网上传输图文并茂的信息。早期从事网页设计工作的通常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网页设计侧重于技术功能的开发。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仅过了几年时间,人们就已经能够通过电话线在家用电脑上使用日益美观的网页来查看新闻和发布信息。近些年,个人交互体

     网页是一种人机交互界面,是网络信息与人的沟通媒介。1990年,英国科学家TimBerners-Lee开发出世界上第一个网页浏览器,通过网页实现了在互联网上传输图文并茂的信息。早期从事网页设计工作的通常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网页设计侧重于技术功能的开发。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仅过了几年时间,人们就已经能够通过电话线在家用电脑上使用日益美观的网页来查看新闻和发布信息。近些年,个人交互体验技术逐渐成熟,网页浏览功能已经从计算机扩展到手机,通过网页来处理各类事务的人越来越多。

     
        网页设计需求不断增多,网页设计者也越来越多,然而网页设计理论研究却相对落后。对于网页设计者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关系,目前尚缺少清晰、完整的表述。如果设计者对服务关系的认识不清晰、服务对象认定出现偏差,必然导致最终产品出现问题。
     
     
     
    一、用户是设计者的研究对象
     
     
        网页设计不是单一学科知识的应用。随着网页制作技术的普及和商业应用的扩大,大量艺术人才参与到网页设计工作中,改变了早期网页的生硬形象。两个学科知识交叉应用,有助于在短期内创建美观、实用的网页。因此,很多设计者把网页设计目标理解为“实用+美观”。然而“实用”不等于“适用”。现在,互联网上仍然存在很多“用起来不方便”的网页。有的网页看起来很漂亮,但文字太小看不清;有的网页信息量很大,却找不到主题。问题的根源并非设计者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艺术知识缺乏,而在于设计者忽视了使用者的感受。
     
        用户是使用网页的人,网页是为用户设计的,设计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心理学知识。美国设计师Jeff Johnson等人结合认知心理学原理和界面设计经验,从适合用户个体感知的角度提出了诸多界面设计准则[1]。设计者把用户感受作为专项任务来研究,在一个阶段内专心分析用户特点,了解用户的认知和体验特征,有助于开发网页的新功能,消除不适于用户感知的因素,提高网页的适用性。
     
        例如,设计一个医保服务网站,通过用户研究能够得出用户需求和认知特点:用户普遍关心内容而不是装饰;老年人关心程度高、数量大;目前会上网的老年人不多,有些内容可以通过子女打印到纸上阅读;未来会上网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但是很多老年人视力不好,并且对网页跳转过多容易迷失线索。以此为根据,能够形成相关网页的设计要求:字体大一些、文件结构简单一些、排版适于打印、交互功能尽可能少。可见,网页的视觉面貌并非源于设计者的直觉和喜好,而是根据用户需求和认知特点来决定。通过用户研究,能促使设计者增强服务意识,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设计的价值。因此,网页设计是技术、艺术和适用性的整体设计。
     
     
     
    二、设计者面对两种服务对象
     
     
        关注用户的需求和感受,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不过对于设计者而言,某些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的用户需求,却不能给予满足。例如,Nikon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了各种相机的详细介绍,却没有价格信息。虽然用户非常关心价格信息,但网页设计者不会因为不能满足用户在价格信息上的需求,而拒绝为Nikon公司服务。可见,用户只是设计者的服务对象之一,而不是全部。
     
        不同的设计者对于服务对象有不同的认识。瑞士设计师Lukas Mathis 按照“研究—设计—实施”的流程来安排设计任务[2]。在这个流程中,“研究”即指用户研究。而在美国设计师Cennybb等人的项目研究目标中,除了用户,还包括“企业”[3]。通过分析语境,得知其设计项目源于“企业”的需求。在这里“企业”一词不能清晰表达出与设计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具广泛的代表性。提出设计需求的,还有可能是一个人、公司或部门。根据法律概念来解释,“企业”与设计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企业”是设计项目的委托方。
     
        基于“服务满足需求”的观点来分析,在设计立项之前,必然先有委托方提出项目需求。可见,一个网页设计项目中包含三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委托方、设计者、用户。设计者不仅要满足用户的需求,还要满足委托方的需求。因此,在一个设计项目中,设计者要面对两种服务对象。
     
     
     
    三、设计者需要处理双重服务关系
     
     
        设计者和委托方都是由现实中已知具体存在的人组成。不同项目中委托方的需求也不同。有的委托方能够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而有的委托方不了解设计知识,只提出模糊的、零碎的意向,可能只是希望网页给访问者留下“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等印象,网页具体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如何展示、做给谁看,委托方并不清楚。无论差别多大,设计者总能与委托方直接商讨设计内容,达成共识。
     
        相对于委托方,用户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网页,都能成为网页的用户。然而与委托方需求相关的用户总是有限的。例如,艺术学院的网页与教师、学生及家长、艺术创作者、高校管理人员有关,而与汽车贸易、农产品生产行业的人员无关。用户研究需要首先划定有限的、相关的用户,即目标用户。同理,目标用户的需求也是有限相关的。因此,用户研究并不是研究所有人的所有需求,而是研究与委托方相关的目标用户的相关需求。另外,商业目标市场的开发需求,使得有些目标用户的潜在需求被挖掘出来。在网页投入使用以前,可能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还会有这些需求。目标用户需求是通过取样调查、潜力分析和根据认知心理学规律推断出来的,并且随着委托方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目标用户需求取决于委托方的需求,因此设计者要在研究委托方需求的基础上来研究目标用户需求,形成双重服务关系的研究。目标用户的需求是间接需求,委托方的需求是直接需求。与此对应,委托方是设计者的直接服务对象,目标用户是间接服务对象。理清双重服务关系,就能确定项目设计的首要任务是“与委托方讨论、确定目标用户需求”。如果委托方不能清晰地指出目标用户,设计者需要向委托方阐释目标用户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在沟通过程中逐步确定用户范围,以便及时进行目标用户研究。但是如果设计者也搞不清网页的用户是谁,必然会导致混乱。对象关系界定清楚,就能明确工作职责。如果有人觉得Nikon公司官方菜单文字太小而提出意见,应该由其网页设计者来决定是否调整;如果对公司网站中没有提供价格信息而投诉,则应由公司相关经营部门来处理,而并非设计者的失职。
     
     
     
    四、双重服务关系的符号化表示
     
     
        通过质性研究方法能够归纳出网页设计中的服务对象和关系[4],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简洁的表达方式。对于设计者、服务对象和服务关系,可概括为一句话来表述:“设计者满足从委托方需求中派生的目标用户需求。”
     
        符号表达式可以简洁地表达复杂的关系。如果用“>”符号表示派生关系,用“()”表示整体分析。则相对于设计者的双重服务关系可表达为:“服务关系 = 设计者( 委托方 > 用户 )”。
     
    字母能进一步简化对象的个性信息,并且具有提示性。如“服务”的英文“Service”可用“S”来表示。同理,用“D”表示设计者,用“R”表示委托方,用“U”表示用户,则双重服务关系可以表达为:“S = D( R > U )”。
     
     
     
    结语
     
     
        综上所述,网页设计的完整流程应该是“双重服务关系分析—整体设计—测试和实施”,其中双重服务关系表现为“设计者满足从委托方需求中派生的目标用户需求”,即“S = D( R >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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